甘建质〔2025〕3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全面应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25年3月17日起,我省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监系统”)已按要求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的全国统一样式的电子证照。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通过“省安监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并取得相应电子证照。
三、业务办理
(一)新申请备案登记:“省安监系统”中“设备产权登记记录”模块名称调整为“设备产权备案登记”模块,自2025年3月17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登录“省安监系统”在“起重机械管理-设备产权备案登记”模块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业务,业务流程不变(详见附件)。
(二)换发电子证照:2025年3月17日前在“省安监系统”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需进行信息补录,经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入库后,生成全国统一样式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
2025年3月17日前在“省安监系统”中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证书继续有效,待办理拆卸告知手续后,产权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补录,经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入库后,生成全国统一样式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
(三)信息补录工作要求:自2025年3月17日起,未完成信息补录、未生成备案电子证照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产权单位应于2025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原信息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补录工作(需补录信息的建筑起重机械系统已自动标红提醒)。自2025年5月1日起,未完成信息补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含2025年3月17日前办理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但未办理拆卸告知的设备)系统将自动清理相关信息。
四、证书应用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登录“省安监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各级住建部门在日常设备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认可并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省安监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系统提示,严把信息填报关,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质效。
(二)做好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通过“省安监系统”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制度。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单位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产权单位:负责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申领和系统中已有设备的信息补录工作,按“省安监系统”提示要求认真填写各参数信息,对本单位在“省安监系统”中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资料进行整理,对已报废或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注销。“省安监系统”将对未补录信息且超过一定年限的设备进行提示、锁定和清理。
2.使用单位:要对进场待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取得备案电子证照进行核验,督促未取得备案证电子证照的设备产权单位尽快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备案电子证照。
3.安拆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负责在安装告知环节认真填写设备安装相关信息。
各有关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厅质安处:0931-8929723
技术支持电话:0931-8151872
附件: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
办理指南
一、电子证照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样式(见附件1-1)。
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包含:编号、设备唯一编号、制造单位、产权单位、设备类别、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设备技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二维码。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zjt.gansu.gov.cn),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并跳转至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登录,登录后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省安监系统”(流程详见附件1-2),按照要求填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业务办理事项有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信息内容准确、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经审核、收齐并出证后,系统同时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二)查验方式。电子证照生成后,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核验:
1.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
三、注意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附件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产权单位应根据“省安监系统”提示信息,重新申领编码。
(二)在“省安监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登记业务时,系统会根据起重机械不同的设备类型要求企业填写不同设备的相关属性数据,例如:塔式起重机(相关属性:标准节主要结构件规格、加强节参数等)、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相关属性:防坠安全器型号、主要结构件唯一编号、运载装置(吊笼)净空尺寸等)等,请注意系统界面填写提示。
(三)设备生产厂商名称、生产厂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出厂时间、设备使用年限、出厂编号、规格型号、产权单位名称、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应真实有效。
(四)根据住建部电子证照有关要求,产权单位办理“设备产权备案登记”业务时,塔式起重机增加:“*设备起重臂长度、*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等信息。要求:设备起重臂长度:非空,数字。设备拟安装最大高度:非空,数字。设备最大幅度起重量:非空,数字。
(五)“省安监系统”中填写项标注为“*”号的项,为必填项,不填或填错直接影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业务的办理,请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附件1-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样板
附件1-2
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1.产权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业务办理”,选择“智慧质安”进入“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选择“安全监督”并跳转至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人登录,登录后再次点击“安全监督”即可进入“省安监系统”(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门户页面下方有技术咨询电话及技术交流群)。
2.产权单位登录系统后,依次点击【其他应用-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进入设备产权备案业务界面,点击【新增】按钮,即可填报设备产权信息。
3.进入产权备案业务办理页面后,填写设备产权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4.设备产权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按钮,进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若被退回,则需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审核信息并修改相关填报信息,重新提交)。
5.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收齐】,对于已收齐数据可点击【生成证书】并选择发证日期(注意:生成证书操作后,数据将不可退回至企业,若需退回数据,请在【生成证书】操作前给予退回),系统将会对设备备案数据进行出证并赋予设备备案编号,同时将数据同步推送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于推送成功的数据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6.产权单位可在【产权备案证书打印】业务中查询、下载打印备案证书电子证照。
7.对于2025年3月17日前已经在安监系统备案成功并且系统已经出具备案编号的起重机械设备,如需打印产权备案电子证书或设备需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需要产权单位对设备产权信息进行补录。
补录流程:产权单位登录“省安监系统”,依次点击进入【其他应用-设备产权备案登记-审核通过】业务,点击【补录产权信息】按钮进行信息补录,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成电子证照。